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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創業個案 18  員工權益-- 員工的保障
負責管理部門的啟新認為,一個成功的企業,背後必須擁有忠誠的員工,而完善的員工保障制度與福利,會才能留得住人才。 所以必須重視員工的保障;但是在現階段,三人都是老闆,應該不需簽訂勞動合約,既能節省開辦成本,又能不辦理勞保與健保等社會保險。 啟新、福泰及小雨對於員工保障這點稍做討論。為了保險起見,小雨建議還是請教學校教授勞基法的老師。

老師給他們的建議是: 雖然他們是股東,卻也是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員工,所以還是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約。此外,為員工投保勞保與健保是企業的社會責任,也是國家的強制規定。所以,他們仍須投保勞、健保,同時也必須提撥退休金。 老師說:這些相關規定主要在勞動基準法中有詳細說明,內容大概是:

一、勞動契約

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其與勞工間依勞動契約成立勞動關係。
勞動契約,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。臨時性、短期性、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;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。
定期契約屆滿後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視為不定期契約:
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。 雖經另訂新約,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,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。

二、工資

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雇主應全額、定期、直接給付,不得預扣勞工工資做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。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。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,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。現行基本工資每月為17,880元,每小時為98元。

三、工時

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,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,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,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,但如遇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。

四、加班費

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,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:
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/3以上。
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/3以上。
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,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,固為法所不禁,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。

五、例假

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,做為例假。事業單位如非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。如有必要,該例假得經勞工同意後,於各該週期內酌情變更。

六、休假

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紀念日、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,均應休假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惟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將休假日調移於工作日以達週休2日。調移後之原休假日(紀念節日之當日)已成為工作日,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,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。

七、請假

勞工如因有婚、喪、事、疾病等因素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假,惟勞工請假規則係最低標準,事業單位如有較優之規定,自可從其規定。
天然災害發生時(後)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原則:因颱風來襲而停止上班之日,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「休假日」,但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,雇主不得視為曠工,或強迫以事假(或特別休假)處理。

八、資遣費

定期契約:期滿離職者,雇主無須發給勞工資遣費。
不定期契約: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的年資,依當時適用的法令規定或其自訂的規定計算。適用勞動基準法後的年資,則依所選擇適用之勞工退休金制度不同而異:

勞工退休金舊制: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依前項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。
勞工退休金新制:適用該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1年發給1/2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1年之畸零工作年資,以其實際工作日數按月、年比例計算,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。
此外關於退休金部分,在勞保與健保,企業要幫員工負擔的部份大約是薪資總額的10% - 12%。

啟新同時考慮到,因為他們經營的是咖啡飲品與蛋糕烘焙,使用機具烤箱耗電量高,容易發生火險事故,考量廚房工作室的安全保障,三人一致同意,透過產物保險公司來店做個評估,就必要的保險標的,以合理的保險金額來投保火險、意外險。
有了上述的員工保障步驟及火險的投保,大家的安全保障又更提升一層,大家做起事來當然也更有勁,更衝刺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