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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第三階段:進駐創業學園

  1. 創業星光班成員優先入選,並公告期限接受申請,經委員會審議後進駐創業學園。

  2. 進駐創業學園期間至多6個月,經申請審查後得延長3個月。

  3. 入選創業學園隊伍有義務參加本校指定之國內外相關競賽,亦得自行申請參與,並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或專案簽陳申請補助。

  4. 入選隊伍必須參加加值輔導活動,每隊必須在活動期間完成一份培育合作計畫書(含完整營運企畫書)。

  5. 培育合作計畫書經評選為優良隊伍,每案頒給獎勵金2萬元及補助設備費或業務費最高10萬元,每年至多5案,於每年6月完成審議。

  6. 評選項目包括:創新性、市場性、可商業化程度、文字結構、專利取得、競賽經歷、合作企業、資金承諾、簡報及答詢,各評選項目權重由委員會決定。